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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欧军与吴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军,吴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欧军。被执行人:吴伊明。欧军与吴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吴伊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欧军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伊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军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1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