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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许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茌平县。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4年起,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茌平县振兴办事处三里村开设门诊,从事医疗活动,被茌平县卫生局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茌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茌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但念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吉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