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庆新与杨森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新,杨森祥,王如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830号原告朱庆新,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森祥,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被告王如良,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新诉被告杨森祥、王如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新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森祥、王如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