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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牧童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牧童玩具有限公司,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广州市牧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易爱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戎子江。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广州市牧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童公司”)与被告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原公司”)、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新原公司及其代理商天络行公司与牧童公司就喜羊羊等形象的许可使用签订了《喜羊羊与灰太狼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和《喜羊羊与灰太狼许可使用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许可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牧童公司以新原公司和天络行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卡通形象使用费。除了前述两份三方签订的合同外,牧童公司与天络行公司为履行上述三方合同还另行签订有《喜羊羊与灰太狼授权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和《授权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争议由天络行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天络行公司基于《许可合同》、《许可补充合同》、《服务协议》和《服务补充协议》于2013年4月25日诉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请求牧童公司支付版权金和服务费。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受理了天络行公司诉牧童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18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第一,牧童公司与新原公司、天络行公司之间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牧童公司与天络行公司之间又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联系,两者同样是基于天络行公司代理新原公司许可牧童公司使用喜羊羊等形象的法律事实。因此,本案与(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181号一案系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第二,根据《许可合同》,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牧童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萝岗区,其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而天络行公司作为《许可合同》和《许可补充合同》的当事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其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天络行公司根据《服务协议》的管辖协议向其住所地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合法合约。综上,本案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181号一案,系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的诉讼,而(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181号一案立案在先,故本案应当移送先立案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传捷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李凯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