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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恢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胥德强与孙韶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德强,孙韶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恢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胥德强。被申请人孙韶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寒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孙韶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韶麟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