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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433号原告邵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邵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己不同意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