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433号原告邵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邵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己不同意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