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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天帅与曹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帅,曹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李天帅(曾用名李涛)。委托代理人陈绪何,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兴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帅与被告曹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帅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帅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