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申字第1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骆连生申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连生,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申字第100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骆连生,男,1940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刚,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南口镇西区584号585号。法定代表人:孙凯,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崔殿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骆连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连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相违背;原审适用法律有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骆连生根据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下发的49号文件精神,申请办理提前退休,1995年4月1日经批准并取得退休证。现骆连生认为其法定退休时间应为2000年8月5日,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性向其返还1995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金39828.82元等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骆连生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骆连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连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才审 判 员 吕 娅代理审判员 危浪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