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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戈小东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82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戈小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村××城××层。组织机构代码79255226-7。法定代表人顾培基。委托代理人张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戈小东,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市××区××办事处××大道××号,身份证号码×××3813。上诉人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益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戈小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戈小东与达能益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欠发工资,达能益力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戈小东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工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酌定以戈小东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4149.09元为标准计算该期间工资数额是正确的。扣除达能益力公司已支付的5655.83元,达能益力公司还应支付戈小东工资差额2414.2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达能益力公司主张戈小东涉嫌职务侵占并已刑事立案,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达能益力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戈小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达能益力公司解除与戈小东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正确的,达能益力公司应当支付戈小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844元。综上所述,上诉人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