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仪陇县柴井乡人。委托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南部县南隆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林秀代理审判员 唐建中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