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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仪陇县柴井乡人。委托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南部县南隆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林秀代理审判员  唐建中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