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子新、陈春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子新,陈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496号申请人:何子新。申请人:陈春芳。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子新与申请人陈春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子新与申请人陈春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15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春芳应赔偿给何子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元,款定于当场付清;二、何子新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旻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