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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徐绪根与关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5号原告:徐绪根,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付琴,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关玉堂,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绪根与被告关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绪根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绪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绪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徐绪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