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邢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黄麻埔公园,趁四周无人,用自己携带的锯子将公园内铝制的一根路灯灯杆锯断,并将草丛内放置的两根铝制灯杆一同盗走。随后,被告人邢某将盗得的三根铝制灯杆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店。2、2013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第二次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黄麻埔公园,趁四周无人,用锯子将公园内的四根路灯灯杆锯断后偷走。随后,被告人邢某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将四根灯杆卖给一家废品店。3、2013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第三次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黄麻埔公园,趁四周无人,用锯子将公园内的三根路灯灯杆锯断后偷走。随后,被告人邢某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卖给雷某的废品店。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邢某在大浪街道一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雷某的废品店缴获三根被盗路灯灯杆,现已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梁惠红(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