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建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陈建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25号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刚。委托代理人富成立、赵夏焱。被告陈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