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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其国诉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武,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文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