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与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代表人古��明,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冬,该公司总经理。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申请执行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款确认,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应在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2012年度土地承包费105888元。因被执行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将107376元交纳于本院,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488元后,将其余执行款105888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二组,现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