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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郑武龙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龙,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证券托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81号原告郑武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宝生,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原名称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段红斌。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林。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爱建证券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一案后,被告爱建证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爱建证券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爱建证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爱建证券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爱建证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意(兼)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