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辖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初字第0006号原告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安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0万元、利息70万元、违约金66万元(计1136万元),本案诉讼、保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双方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2、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的付款协议书;3、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涉案标的额为1136万元,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燕审 判 员 李忠和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