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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9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9345号原告李×1,女,1958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李×2,男,1960年2月1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和被告李×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女李x3(已独立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被告开始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常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未改正错误,仍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经常夜不归宿,喝酒,酒后骂人闹事。昨天晚上被告在家喝酒后又骂人,吓的原告和女儿躲了出去。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痛苦,而且也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2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生育情况都对。原告所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一节不是事实。但被告喝酒的情况是有,可能在喝多的情况下骂过人,这点被告记不清了。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生活正常上下班回家,少喝酒,希望原告和法院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女李x3(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承认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愿在今后生活中加以改正,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愿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