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德华与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华,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江德华,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传宏,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与江德华系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田唐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平,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江德华与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德华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江德华负担。审判长 高道田审判员 董传玉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