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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欣瑶与张斌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瑶,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欣瑶,女,2008年4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美茹,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欣瑶与张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欣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00元(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每月300元,22个月,共计6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张斌与刘美茹因另案与本案相互折抵后,张斌再支付该案案款984元,且该案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欣瑶的法定代理人刘美茹,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69号案件(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每月300元,22个月,共计6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