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忠平与王归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忠平;王归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55号原告:胡忠平。被告:王归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平诉被告王归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忠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归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忠平负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志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