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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万李军与被告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李军,韩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万李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韩青,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万李军与被告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李军和被告韩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2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被告返还了2万元,现原告因急需用钱找被告催要尚余22000元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22000元借款。被告辩称,借条是被告本人所欠,但42000元借款中包含2万元借款、2万元赌资、2000元利息,被告应原告要求为原告出具42000元的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了原告2万元现金。尚余2万元赌资和2000元利息未还。因被告不想再与原告因此事纠缠,故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尚余的22000元钱。原告提交了被告本人签字确认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庭审质证中,被告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并承认尚欠被告22000元借款的事实,对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书“今借李军款42000元(肆万贰千元整),借款人韩青,2010年8月7日”。后被告返还了原告2万元借款,至今尚余22000元借款未还。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22000元借款。被告虽主张其中有2万元赌资、2000元利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自2013年3月20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李军借款人民币22000元。二,被告韩青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万李军22000元借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韩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