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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马某诉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王剑珑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