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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斌,临沂市兰山区嘉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李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并不属实,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李某甲。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7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李某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等材料认定,其有关证据材料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未到无法调和的程度。生活中虽偶有争吵,皆因生活琐事,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召庆代理审判员  王洪成人民陪审员  刘瑞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皮忠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