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虞桂月与林国华、虞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桂月,林国华,虞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648号原告:虞桂月。被告:林国华。被告:虞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桂月诉被告林国华、虞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桂月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