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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有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李有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仓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有起,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有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