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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群峰与陈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峰,陈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47-1号原告:黄群峰。委托代理人:徐纪先。委托代理人:阮建波。被告:陈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群峰诉被告陈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群峰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55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陈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876**的马自达轿车1辆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群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陈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876**的马自达轿车在155000元范围内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