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郑淑娟与郑玉岗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娟,郑玉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郑淑娟,女,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郑玉岗,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娟与被告郑玉岗的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淑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淑娟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