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齐朝红与玉田县石臼窝镇观风堆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朝红,玉田县石臼窝镇观风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齐朝红,农民。被告玉田县石臼窝镇观风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石臼窝镇观风堆村。法定代表人齐少岭,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朝红与被告玉田县石臼窝镇观风堆村村民委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朝红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1904元,合计4630元,由原告齐朝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