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某某,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愿与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