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军与被告赵华平,被告汪子英,第三人王柳青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军,赵华平,汪子英,王柳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35号原告何志军,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华平(又名赵志鹏),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子英,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柳青,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军与被告赵华平,被告汪子英,第三人王柳青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军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何志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