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李如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609号原告: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于。委托代理人:王钦巍。被告:李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0元,由原告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