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继成杨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成杨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2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伙同杨新华商议抢夺后,由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载杨新华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满庭湘门前人行道,趁被害人余某不备,由杨新华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约7000元、一部三星I92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62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同年4月19日,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书,相关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继成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祯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