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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牛香珍与魏书亮、魏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香珍,魏书亮,魏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牛香珍,女,汉族。被告魏书亮,男,汉族。被告魏淑君,女,汉族。原告牛香珍诉被告魏书亮、魏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香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书亮、魏淑君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17日,被告魏书亮因急需用款给其妻子看病,向原告借款125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约定2008年还完,且由被告的妹妹魏淑君介绍担保。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书亮、魏淑君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在2007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写明“今借牛香珍壹万贰仟伍佰元整一年2008年还完。魏书亮2007年2.17号担保人:魏淑君”,证明被告魏书亮向原告借款12500元,被告魏淑君做担保的事实。本院认证情况,原告出示的借款条,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被告魏书亮向原告借款125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写明“今借牛香珍壹万贰仟伍佰元整一年2008年还完。魏书亮2007年2.17号担保人:魏淑君”。后原告讨要未果,遂诉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魏书亮向原告牛香珍借款人民币12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魏书亮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魏淑君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牛香珍要求被告魏书亮、魏淑君支付欠款12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书亮、魏淑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香珍人民币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元,由被告魏书亮、魏淑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牛文强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崔鹏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