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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