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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邱立敏与刘淑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邱立敏,农民。被告刘淑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敏诉被告刘淑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新住址不明,不能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邱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