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玉利与被告周志才、肖荣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利,周志才,肖荣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孙玉利。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才。被告:肖荣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利与被告周志才、肖荣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孙玉利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