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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玉利与被告周志才、肖荣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利,周志才,肖荣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孙玉利。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才。被告:肖荣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利与被告周志才、肖荣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孙玉利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