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07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与黄允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宣城市渝嘉贸易有限公司,黄允谦,方旭花,蔺红,吴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07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顾成友,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渝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方旭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允谦,男,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方旭花,男,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蔺红,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忠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渝嘉贸易有限公司、黄允谦、方旭花、蔺红、吴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宣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五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宣城市渝嘉贸易有限公司、黄允谦、方旭花、蔺红、吴忠新给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8439.26元、诉讼费12932元、执行费1301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忠新名下有某住房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忠新名下某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