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桐辉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桐辉;刘玉玲;张满利;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桐辉。申请执行人刘玉玲。申请执行人张满利。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刚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桐辉、刘玉玲、张满利集体资产分配补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次执行费205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以上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