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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蔡福兵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福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终字第18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福兵,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1日批捕在逃,2011年8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即被逮捕,同日又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4月12日,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熊树刚,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国胜,河南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福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浉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蔡福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浉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蔡福兵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张同福代理审判员  林 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