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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令普与史凤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普,史凤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张令普。委托代理人赵向秋,昌邑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凤章。委托代理人韩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普诉被告史凤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令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永波审判员  张玉刚审判员  姜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