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聚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茅丽娟与俞金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聚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茅某。委托代理人:娄瀛州。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