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北向经济合作社与四会市下布陶瓷总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北向经济合作社,四会市下布陶瓷总厂,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民委员会,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北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负责人:吴国洪,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孝宇,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会市下布陶瓷总厂。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黄琼山,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负责人:吴遥翔,主任。原审第三人: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陈咏榆,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北向经济合作社(下称北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四会市下布陶瓷总厂(下称下布陶瓷厂)、原审第三人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向经济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北向经济合作社租给下布陶瓷厂的45亩土地属农用地,双方的租赁合同明显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显失公平。北向经济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北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当,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出租开办厂房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本案起诉前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该情形,当事人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向经济合作社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处理的情况下,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北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会市城中街道下布村北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