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歙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广中、戚美媛与方正富、方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中,戚美媛,方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中,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戚美媛,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方雪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歙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方正富、方雪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雪兰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雪兰银行存款1119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