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47号蒙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蒙某某,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城西二路二区**号。上诉人蒙某某因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起诉人蒙某某提起的诉讼,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诉人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北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蒙某某原是玉林市大容山林场的职工,根据玉林市林业局玉市林人(2009)6号、玉林市人事局玉市人干退(2009)193号批复,其每月退休费是2239.10元,但大容山林场发文场发(2009)43号给上诉人的每月退休费是1634.10元,所以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从2013年1月-4月4个月每月克扣退休费300元共1200元,如数退给起诉人;2、判决被起诉人从2009年9月起暂到2013年5月止共45个月退休生活补贴每月605元,共27225元),减除己支付1600元,实际应支付25625元给起诉人;3、判决被起诉人从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2239.10元退休生活补贴给起诉人,并在以后有文件规定退休费增加而增加给起诉人;4、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负担。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一审裁定对蒙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蒙某某认为本案是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诉人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永胜审判员 杨清梅审判员 潘斌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