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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恒明物业与薛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恒明物业有限公司,薛德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539号原告:漳州市恒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蒋伟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火发,男,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薛德超,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恒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恒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恒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