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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石广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