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宝商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精功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镇江精功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商初字第0017号原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宁家埠镇国税局北临。法定代表人许玉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精功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精功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精功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 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