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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与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金城工业园区红山路31号。法定代表人徐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伦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法定代表人JurgenD.Blickl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寅,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平波。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审理中,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